民事閱卷規則 第17條 法規:民事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7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到給閱之卷宗後,應將卷宗之案號及案由,逐卷登載於閱卷登記簿或清單(如附式五),妥善保管,並立即以電話通知聲請人約定當日閱卷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