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566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第566條 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