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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55條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 第556條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 第557條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
- 第558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
- 第559條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 第560條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 第562條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 第563條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
- 第564條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
- 第565條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
- 第566條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前項命令,應附記…
- 第567條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應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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