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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12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 第513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 第514條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
- 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
-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
- 第517條(刪除)
- 第519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
- 第520條(刪除)
- 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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