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495條 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