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2條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亦得提出上訴理由追加書狀。第三審法院以認為有必要時…
- 第473條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 第474條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被上訴人…
- 第475條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第476條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
- 第477條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
- 第477-2條第三審法院就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所定之上訴,不得以原判決確定事實違背法令為理由廢棄該判決。
- 第478條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
- 第479條(刪除)
- 第480條為發回或發交之判決者,第三審法院應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 第481條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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