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36-11條小額程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行之。但當事人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前項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之開庭規則,由司…
- 第436-12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
- 第436-13條(刪除)
- 第436-14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
- 第436-15條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
- 第436-16條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 第436-18條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前項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之。前二項判決之記載…
- 第436-19條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前項情形,法院得命當事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
- 第436-20條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第436-21條法院命被告為給付時,如經原告同意,得為被告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免除部分給付之判決。
- 第436-22條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
- 第436-23條第四百二十八條至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三條至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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