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 第367-2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五目 之一當事人訊問
第36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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