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所需資料在法院者,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
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資料。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聲請調取證物或訊問證人或當事人,經許可後,並得對於證人或當事人自行發問;當事人亦得提供意見。
民事訴訟法 第337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三目 鑑定
第3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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