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335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三目 鑑定 第335條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得命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前項情形,依前條規定具結之結文,得附於鑑定書提出。鑑定書須說明者,得命鑑定人到場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