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民事訴訟法 第323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二目 人證
第3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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