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311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二目 人證 第311條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