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301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三節 證據 › 第二目 人證 第301條 通知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之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提送到場或派員提解到場。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