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258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一節 起訴 第258條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