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事件時,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得僅蓋簡易庭關防。
民事訴訟法 第240-2條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訴訟程序 › 第六節 之一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
第24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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