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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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3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 第124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 第125條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 第127條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
- 第128條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
- 第129條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 第130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 第131條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
- 第132條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 第133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 第134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 第135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付與該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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