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114-1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五節 訴訟救助 第114-1條 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但顯不適當者,不在此限。前項聲請,應於前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