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民事訴訟法 第110條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五節 訴訟救助
第1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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