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第6條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第7條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第8條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第9條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 第10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第12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 第13條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 第14條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 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
- 第16條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 第17條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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