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103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 第四節 訴訟費用之擔保 第103條 被告就前條之提存物,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前條具保證書人,於原告不履行其所負義務時,有就保證金額履行之責任。法院得因被告之聲請,逕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