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9條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提出之文書或添具之事證,當事人除傳送至法院外,應將繕本或影本以適當方式直接通知他造;其不能直接通知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由法院送達他造。但兩造均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訴訟文書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