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2條 法規: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2條 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者,得於任何時間為之。但第四條第一項之人陳明僅於上班時間收受者,除於上班時間收受外,應以收受後之上班時間為送達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