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1條 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