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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小額事件彈性期日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小額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聲請於夜間或假日開庭者,法院於審查起訴為合法並有管轄權及非顯無理由後,除有正當事由外,應依其聲請指定之。
法院指定前項期日時,應酌留被告得提出異議之期間,並於期日通知書上載明被告如有異議,應於一定日期前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並逕送達繕本與原告。
法院收受被告異議狀後,應即通知兩造原定庭期取銷,並另指定通常開庭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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