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8條 法規: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8條 地政機關辦畢繼承登記後,應通知繼承人及債權人。新所有權狀應經繼承人之請求始行繕發,不得發給債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