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3條 法規: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3條 執行法院依第一條通知地政機關時,應副知債權人,並應將前條聲請書及所列文件轉送地政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