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16條 法規: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6條 地政機關接到前條執行法院函件後,應於登記簿內註明拍定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