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15條 法規: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5條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發給拍定人權利移轉證書後,應即函請該管地政機關命買受人辦理所有權登記,並於權利移轉證書內載明應於領得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辦理者,地政機關得依法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