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第14條 法規: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4條 遺產稅尚未繳清,而又不能依遺產及贈與稅第八條第二項或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九條移送強制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應開列明細表,函告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代繳之。其繳納期限尚未屆至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准其提前代繳。債權人代繳後,稅捐稽徵機關應給予證明,由債權人提出於執行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