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