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96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十二章 附則 第96條 本法施行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依本法辦理之。但應繳納之公證費用,依受理時規定計算收取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