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92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十一章 地區公證人公會 第92條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及贊助會員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及本細則別有規定外,依章程之規定。贊助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按會員應繳數額三分之一繳納之。會員大會議決時,贊助會員表決權之累計總數,不得超過按會員人數計算所得表決權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贊助會員表決權之取得,依親自出席該次會議者報到先後順序決定,未取得表決權者,不得參與表決。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比例,得經會員大會議決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