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十章 公證費用 第91條 民間公證人及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標準計算。但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意並記明筆錄者,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