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2條公證或認證事件,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
- 第83條公證處或公證分處收取公證費用,應依法院財務處理有關規定辦理。
- 第84條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為其標的價額;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併計之;併有…
- 第86條本法第一百十五條所定體驗費,於公證人就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本身出外至現場實際體驗時,始能收取;公證人、佐理員或助…
- 第87條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公證書,包括視為公證書一部之書面附件;所定張數,按該次請求事件交付請求人之每份公證書正本所應…
- 第88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稱公證人,係指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第二級或其他外文者;同條所定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翻譯…
- 第89條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定著手執行職務,係指公證人受理後,已開始就公、認證本旨事項作形式審查、說明或與請求人就請求內容為諮談…
- 第90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費用,係指請求人、繼受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請求交付公、認證…
- 第91條民間公證人及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住宿費及繕雜費,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標準計算。但因事實上需要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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