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2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十章 公證費用 第82條 公證或認證事件,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據及收費明細表。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認證卷內保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