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聲請為通曉各該外文核定時,應具聲請書並檢附各該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
司法院核定前得為查證;審查合格時,應分別發給載明下列事項之通曉外文核定證明,造冊刊登於司法院公報:
一、姓名及出生年月日。
二、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民間公證人者,其遴任證書字號。
三、核定之外文;如係英文,應註明等級。
四、得辦理之外文公證事務範圍。
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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