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八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 第68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應置遺囑繕本登記簿,依序記載下列事項:一、遺囑繕本送達日期。二、遺囑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三、遺囑種類及公、認證書字號。四、作成公、認證遺囑之年月日、公證人姓名或駐外館處名稱。前項登記簿,除以電磁紀錄製作者外,應於簿面註明使用起訖日期、號數及頁數,由記載人簽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