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67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八章 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 第67條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成立前,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應送交該會保存之公、認證遺囑繕本,由法院公證處或承辦之民間公證人各自集中保管,俟該會成立後函請送交時,再送交保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