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其給付約定期限者,應記明給付之時期或可得確定之給付時期。債務人於給付期屆…
- 第41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其給付之標的,宜依下列各款規定記載之:一、金錢債權:載明貨幣之種…
- 第42條當事人依雙務契約互負給付義務,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依前二條規定,將其相互應為之給付,於公證書內載明。
- 第43條利息或租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付之金額或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
- 第44條違約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將其違約事實及違約時應給付之金額,於公證書內載明。
- 第46條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為之給付,約定為分次履行之期間,如遲誤一次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得對其全部為…
- 第47條債權人就公證書記載之他人債權認為有虛偽,得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前項確認之訴繫屬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者,得變…
- 第48條當事人就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請求作成公證書者,不得附載逕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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