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五章 關於公證書強制執行事項之規定 第40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其給付約定期限者,應記明給付之時期或可得確定之給付時期。債務人於給付期屆至時未為給付者,得為強制執行。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給付,未約定清償期而聲請強制執行者,債權人應提出經催告之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