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四章 收件簿及登記簿 第38條 閱覽登記簿應記載請求閱覽日期、閱覽之文書名稱、字號、閱覽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異議事件登記簿應記載異議日期、異議之公證文書字號、異議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與請求人之關係及異議結果。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二項登記簿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