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三章 民間公證人 › 第二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屬法院對聘僱助理人之聲請,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法或本細則規定者。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所屬法院許可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