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三章 民間公證人 › 第二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 第30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助理人,不包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內未直接輔助辦理公證事務之其他人員。助理人人數不限,應就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已成年中華民國國民或曾任法院公證佐理員經銓敘合格者聘僱之。但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七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