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三章 民間公證人 › 第二節 事務所及助理人 第26條 民間公證人遷移事務所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所屬法院層轉司法院許可:一、民間公證人證書影本一份。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三、擬設事務所所址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民間公證人聲請遷移事務所至指定設事務所地區以外地區,免檢具前項第三款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