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民間公證人不得向所屬法院以外之法院登錄。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一、民間公證人遴任…
- 第20條聲請登錄之民間公證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所定情事、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或有其他不得…
- 第21條民間公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一、死亡。二、退職、免職、撤職或離職。三、事務所遷移至所屬法院管轄區域外。四、其…
- 第23條民間公證人登錄或註銷登錄,所屬法院應按月造冊層報司法院並送登司法院公報。
- 第24條所屬法院應於公證處備置記載下列事項之民間公證人名簿,並供民眾查參: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二、民間公證人(候補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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