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細則依公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第3條本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法院之公證人及民間之公證人(以下簡稱法院公證人、民間公證人)。本細則及本法相關法規所稱民間公證人,除…
- 第4條本法第五條所稱公證文書如下:一、公證書及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視為公證書一部之附件。二、認證書。
- 第5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通曉外國語文(以下簡稱外文)程度,英文分第一級、第二級;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以下簡稱其他外文)不分級。…
- 第5-1條英文以外其他外文無或僅有少數公證人通曉時,該外文文書之翻譯本,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請求認證:一、檢具中文原文或中文翻譯本及請…
- 第6條公證人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聲請為通曉英文第一級或其他外文之核定:一、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以下簡稱語言中心)出具之…
- 第7條公證人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聲請為通曉英文第二級之核定:一、語言中心出具之英文能力測驗成績五十分以上、全民英文能力分級檢…
- 第8條公證人聲請為通曉各該外文核定時,應具聲請書並檢附各該證明文件及其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司法院核定前得為查證;審查合格時…
- 第9條公證人職章,角質、木質或用橡皮刻製,正方形,其尺度為闊二點四公分,長二點四公分,邊寬零點一公分,印文「公證人OOO」,以…
- 第10條公證書類,應使用縱二九七毫米,寬二一0毫米(A4尺寸),每平方公尺七十公克重白色紙張;公、認證書用紙應加印法院公證處、民…
- 第11條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辦理或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應以審慎、誠懇、和譪之態度妥速為之;請求人就公證程序有所詢問時,並應詳為解…
- 第12條公證處及民間公證人受理公證或認證事件,應按年度以收件先後統一編號,並依編號之次序辦理。公證處置二人以上之公證人者,除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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