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公證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4條 經公證或認證之文書持住外國使用前,得聲請外交部複驗公證人之簽章。請求人檢附由駐外館處出具或經其公證、認證、證明之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前,得聲請外交部複驗駐外館處領務人員之簽章。請求人檢附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或經其公證、認證、證明之文書辦理公證事務者,公證人得向該機構查證;必要時,得請外交部複驗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之簽字鈐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