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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0條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記載其所聽取之陳述與所見之狀況,及其他實際體驗之方法與結果。
- 第81條公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公證書之字號。二、公證之本旨。三、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
- 第82條公證書應文句簡明、字畫清晰,其字行應相接續,如有空白,應以墨線填充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空白。公證之本旨記載年、月、日及其…
- 第83條公證書文字,不得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依下列方法行之: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二、公證書末尾或…
- 第84條公證人應將作成之公證書,向在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經請求人或代理人承認無誤後,記明其事由。有通譯在場時,應使通譯將公證書…
- 第85條公證書內引用他文書或與文書有相同效用之物件為附件者,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應於公證書與該附件之騎縫處蓋章或按指…
- 第87條公證人應將公證書、證明身分、代理人權限、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及其他附屬文件,編為卷宗保存之。前項卷宗,應逐頁連續編號…
- 第88條公證書之原本全部或一部滅失時,公證人應徵求已交付之正本、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繕本或影本,或向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請求調閱公…
- 第89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請求閱覽公證卷內文書。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於依前…
- 第90條公證人應編製公證書登記簿及其他相關之簿冊。前項簿冊及其應記載之內容,由司法院定之。
- 第91條公證人得依職權或依請求人或其繼受人之請求,交付公證書之正本。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
- 第92條公證書正本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公證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一、公證書之全文。二、記明為正本字樣。三、受交付人之姓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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