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83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證 第83條 公證書文字,不得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依下列方法行之:一、刪除或塗改字句,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二、公證書末尾或欄外應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更正,不生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