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法 第75條 法規:公證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公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公證 第75條 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應使見證人在場。但經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無前項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亦應使見證人在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